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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一统私募江湖:PE未来方向是全资产管理

来源:中财资本    时间:2013-11-26

      20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也起草了相关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规则。

  《意见稿》设定了较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其中包括PE、VC等机构。

  多位私募人士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出台进一步加强了私募市场的监管。不过,在PE/VC的监管都没有列入新的《基金法》之际,将PE、VC列入监管范畴值得讨论,是否存在监管过度的嫌疑。PE/VC政策上属于发改委监管,但一直存在多头管理和缺少法律规范的状况。

  然而,一直从事私募法律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证监会通过私募基金在协会备案的监管方式温而不火,体现了管理层的监管理念。证监会管辖范围跨越一二级市场,因此PE/VC的投资无论是在上市前的一级市场还是上市后进入二级市场,列入证监会的监管无可厚非。同时,《意见稿》仅采取登记备案制,监管的成本较低,操作性较强。

  可操作性强

  对于证监会20日公布的《意见稿》中关于登记备案的提法,业内并不以为然。2012年新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证监会此次的《意见稿》有深化细化法律之意。

  刘俊海直言:证监会此次《意见稿》的出台恰逢其时,是提高证监会执行力的重大举措,顺应了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证监会对于私募监管,既不是行政核准又没有撒手不管和放任自流,而是在协会进行备案。令投资者耳目一新,《意见稿》不仅是对新的《基金法》的细化,更符合私募的实际情况。

  《意见稿》在调整范围方面,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

  同时,对于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天鹰资本高级投资经理范友鹏对记者表示,《意见稿》的颁布对私募行业是一件好事,对PE行业也是一件好事,这等于证监会把公募牌照开放,让各个投资机构更为公平地竞争,更加市场化了。公募基金不再独享牌照优势,或者说牌照不再是什么门槛。

  在海通证券金融产品分析师罗震看来,《意见稿》的推出无疑对国内私募行业的影响巨大。它不仅解决了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缺乏监管的窘境,同时使得私募基金成为高端理财行业的正规军,有利于破除对私募行业的偏见,扩大私募行业的规模和影响力。

  长期以来,私募基金需借道信托平台使其合法“阳光化”,即私募基金以信托产品形式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投资顾问的角色参与信托产品管理。一方面,这一模式导致私募在产业链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主导权;另一方面,信托产品本身的诸多限制让私募基金投资策略单一,失去其灵活性。

  此外,《意见稿》还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对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共享机制进行了规定,对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私募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当向证监会报告。

  同日,基金业协会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规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备案规则》,持牌负责人资格需由协会认定,包括具有3年以上投资管理行业工作经验、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考试、良好诚信记录等条件。如果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主要由持牌负责人承担责任。

  监管之争

  《意见稿》的出台在新的《基金法》通过后,PE/VC的监管无疑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到底谁来监管PE/VC?

  “证券监管部门会逐步地将私募纳入自身的监管范畴,不排除未来还会进一步出政策和细则。”一位浙江的私募人士直言:事实上,很多的私募都已经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都已经改变了所谓的王亚伟式的方式,一般是在上市公司消息公布后针对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决策。此次《意见稿》称PE/VC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等,PE在公司上市前后介入已经跨越一二级市场,此次《意见稿》如何界定并未说明,监管层管得似乎宽了。

  而在范友鹏看来,PE行业的发展方向是全资产管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打通,事实上国外的黑石、凯雷等PE基金全都是全资产管理的,国内的鼎晖、弘毅、中信等也都已经开始做二级市场了,这是整个行业发展的大方向,《意见稿》的出台等于让政策更加明朗了。

  范友鹏称,《意见稿》明确指出的是对PE/VC的监管范围是投资于“公开发行的”标的物,所以对通常PE基金投资于未上市股权是没有监管要求,目前政策上是由发改委进行监管的,未来的问题是一二级市场打通以后的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问题。

  对此,刘俊海表示,证监会在制定条例的时候面临着是否将PE/VC纳入监管的范畴的考虑,目前仅是协会的备案,属于行业自律,成本较低。

  刘俊海强调,对于私募监管要浮出水面,PE/VC不要抵触,只有这样通过行业自律、主体自律、行政监管等多种方式,才能使得市场有秩序地良性发展。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对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投资运作在此《意见稿》中不做限制性规定,不做准入门槛,由基金管理人自行运作。明确其法律地位,纳入监管,掌握具体情况,同时不改变私募基金行业运行现状,不增加监管成本。

本文来源: 2013-02-25 华夏时报